首页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应当制作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