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

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

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

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

客户服务人员的回访;

定期寄送报告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