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红利通知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编号、保险单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间等;
保单各年度保险费以及至上一保单年度末该投保人已分配的红利总额;
红利分配政策;
本年度公司红利分配额度以及分配给投保人的红利总额;
本年度分配给该投保人的红利。
除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外,保险公司不得向公众披露或者宣传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或者分红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