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保单状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编号、保险单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间等;
报告期内本保单账户价值变动情况:
期初保单账户价值;
本期保单账户价值增加情况,包括基本保险费、额外保险费、趸缴保险费、追加保险费、累计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项)、保单账户结算收益、持续奖金等;
本期保单账户价值减少情况,包括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部分领取等;
期末保单账户价值。
报告期内各月的年化结算利率。
保单状态报告不得用于销售宣传等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