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万能保险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万能保险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每月应当至少在公司网站上公布一次当月的日结算利率和年化结算利率。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上保留至少最近10年万能保险各月结算利率的历史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运作时间不足10年的,应当保留万能保险开办以来各月结算利率的全部历史信息。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