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条 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和保全等业务活动和提供客户服务时,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客户信息。 前款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