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第六条 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第六条 开业满三个会计年度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总公司,以及上述公司所辖的开业满三个会计年度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应当参与服务评价。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