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下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在董事会授权下履行如下职责:
审议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和工作制度;
审议公司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
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审议公司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审议公司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其他相关职责。
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由具有丰富的金融风险管理经验,熟悉人身保险业务,并具备相关专业能力的委员组成。
审议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和工作制度;
审议公司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
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审议公司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审议公司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其他相关职责。
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由具有丰富的金融风险管理经验,熟悉人身保险业务,并具备相关专业能力的委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