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计与分类 第七条 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第九条 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第十条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年金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 第十二条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第十三条 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以包含全残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循本办法所规定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标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人身保险的定名应当符合下列格式: 第十六条 年金保险中的养老年金保险险种类别为“养老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险种类别为“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险种类别为“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人身保险的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 第十八条 分红型、投资连结型和万能型人身保险应当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普通型人身保险无须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