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人身保险的定名应当符合下列格式:

“保险公司名称”+“吉庆、说明性文字”+“险种类别”+“(设计类型)”

前款规定的保险公司名称可用全称或者简称;吉庆、说明性文字的字数不得超过10个。

附加保险的定名应当在“保险公司名称”后标注“附加”字样。

团体保险应当在名称中标明“团体”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