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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200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人身保险产品名称应符合以下一般格式:

保险公司名称+吉庆、说明性文字+承保方式+产品类别+(设计类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

保险公司名称可用全称或简称。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的保险产品,各公司使用时不列公司名称。

吉庆、说明性文字由各保险公司自定,字数不得超过10个。

承保方式仅限于团体保险要说明“团体”。

普通型、利差返还型、分红型和万能型人身保险按保险责任划分产品类别。人寿保险产品类别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健康保险产品类别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收入保障保险”,若含两项(或以上)健康险责任的,产品类别为“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类别为“意外伤害保险”。

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类别为“投资连结保险”。

普通型和投资连结型产品无须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

人身保险产品备案号由中国保监会按以下格式确定:

“公司代码”(二位数字)+“备案年度”(四位数字)+“本年度该公司备案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序号”(三位数字)。

公司代码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