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条 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应依照本办法确定人身保险产品的名称及其保险责任。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