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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该严格按照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分别开发保险产品。健康保险中的长期疾病保险和人寿保险中的年金保险可包含死亡责任。意外伤害保险可包含意外伤害医疗责任。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含全残责任,全残指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一级残疾(即永久完全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