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且有转保需求的客户,经双方协商一致,保险公司同意进行转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披露相关转保信息,充分提示客户了解转保的潜在风险,禁止发生诱导转保等不利于客户利益的行为。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确认客户知悉对现有产品转保需承担因退保或保单失效而产生的相关利益损失;
确认客户知悉因转保后年龄、健康状况等变化可能导致新产品保障范围的调整;
确认客户知悉因转保后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变化导致相关费用的调整;
确认客户对转保后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等产品信息充分知情;
确认客户知悉转保后新产品中的时间期限或需重新计算,例如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等待期、自杀或不可抗辩条款的起算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