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保监局可根据本办法,对辖区内各人身保险公司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的效果开展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进行披露,披露的结果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抄报中国保监会。 第七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