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2010年) 第二十二条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接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索赔注意事项,指导相关当事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