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一条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于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确认是否需要缴费提示。投保人需要缴费提示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当期保费缴费日前向投保人发出缴费提示。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中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发出效力中止通知,并告知合同效力中止的后果以及合同效力恢复的方式。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