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2010年) 第十七条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委托他人向保险公司领取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保险公司应当将办理结果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