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2010年) 第十六条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与保险销售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委托合同,通过该保险销售人员签订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公司应当告知投保人保单状况以及获得后续服务的途径。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