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案情复杂,不能在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九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审计、中止等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审计、中止等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