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科技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并当场向当事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情况紧急,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可能导致人类遗传资源损毁灭失等隐患,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