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取得人类遗传资源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后,出现下列情形的,被许可人不需要提出变更申请,但应当向科技部提交事项变更的书面说明及相应材料:

研究内容或者研究方案不变,仅涉及总量累计不超过获批数量10%变更的;

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所列合作单位以外的参与单位发生变更的;

合作方法人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

研究内容或者研究方案发生变更,但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用途的变化或者变更后内容不超出已批准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