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局(以下称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下列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人类遗传资源监督检查与日常管理;
职权范围内的人类遗传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
根据科技部委托,开展本区域人类遗传资源调查、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人类遗传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等工作。
人类遗传资源监督检查与日常管理;
职权范围内的人类遗传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
根据科技部委托,开展本区域人类遗传资源调查、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人类遗传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