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在本办法颁布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