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2018年) 第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201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可以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应当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