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2018年) 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内容包括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有关事项,公告期为30日。 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的,还应当在公告中明确申请和推荐期限。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