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信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 六、
六、 农房重建贷款可采取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方式发放。金融机构应紧密联系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落实合法有效的担保,完善风险补偿机制。
金融机构可接受农户提供的资产抵押、质押、保证、农户联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
鼓励金融机构与灾区当地人民政府、对口援助地人民政府协商建立贷款担保机制。贷款损失可按适当比例由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分别承担,担保放大倍数应根据贷款条件、贷款覆盖范围、贷款风险水平和损失分担比例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