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2018年) 企业质押所持有金融机构股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金融机构的利益。金融机构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金融机构告知所持有金融机构股权被质押或解押信息。控股股权被质押的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其股权质押和解押的管理,并及时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有权限制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对所持有金融机构股权的质押比例。
企业质押所持有金融机构股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金融机构的利益。金融机构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金融机构告知所持有金融机构股权被质押或解押信息。控股股权被质押的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其股权质押和解押的管理,并及时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有权限制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对所持有金融机构股权的质押比例。
企业作为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转让所持有金融机构股权,应当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受让方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资质条件,并按照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申请批准。因股权转让导致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股东变更相关信息。
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加强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及时获取金融机构股权拍卖信息。拍卖金融机构股权导致金融机构控股股东变更的,竞买人应当符合本意见有关金融机构股东资质条件的规定。企业持有的金融机构控股股权被拍卖,被控股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