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外汇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 十三、
十三、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应当遵守实需交易原则。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限于对冲其境内证券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外汇衍生品敞口与作为交易基础的境内证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应当具有合理的相关度。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头寸应当不超过其上月末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境内证券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不含专用存款账户内人民币存款类资产,下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人民币资产规模由托管人负责核算和监控,确保资产规模真实、准确。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头寸可以按月调整。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根据托管人核算的境内证券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情况,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头寸进行调整,确保符合实需交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