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2011年) 一、 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2011年) 一、 一、 本通知所称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或通过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以及其他系统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以下个人信息: (一) 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等; (二) 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拥有的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等; (三) 个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情况等; (四)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以及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五) 个人金融交易信息,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付结算、理财、保险箱等中间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留存的个人信息和客户在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 (六) 衍生信息,包括个人消费习惯、投资意愿等对原始信息进行处理、分析所形成的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 (七) 在与个人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