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2021年) 一、

一、 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

当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步成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亟需加快发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创新专属金融产品,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覆盖面、便利度,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