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2021年) 十一、
十一、 强化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激励
继续落实好相关准备金优惠政策,继续运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投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允许将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续贷贷款纳入正常类贷款管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降低经济资本风险权重等政策方面加大倾斜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落实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小额贷款,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