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协议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协议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