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四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 第三十条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 第三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