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4年3月22日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