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解决。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