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不得徇私舞弊;

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不得吃请受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