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不得徇私舞弊; 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不得吃请受礼。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