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年) 第八条 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了解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当要求对方出具法律文书或者公函等证明文件,将接洽情况记录在案,并存入案卷备查。对方未出具法律文书或者公函等证明文件的,可以拒绝提供情况。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