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