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依靠群众,监察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