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当的,可以建议作出原纪律处分决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按照纪律处分程序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申诉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