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二条 审理案件采取听证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书面审理案件,应当询问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辩解,必要时,也可以与证人核对证言。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