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