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于社会推荐的参考案例,一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对于中央国家机关、全国性社会组织等推荐的参考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查。

对于地方国家机关、地方社会组织等推荐的参考案例,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地方人民法院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