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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社会推荐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律师协会等单位,专家学者、律师及其他公民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案例库推荐参考案例。 第十七条 对于社会推荐的参考案例,一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社会推荐案例经审查审核入库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推荐人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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