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五节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八十一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五节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六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