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五节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八十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五节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八十条 违反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