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五节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七十八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五节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七十八条 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者私设“小金库”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