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五节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七十七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五节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 违反规定进行物资采购或者工程项目招投标,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节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