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四节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七十二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四节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者谎报学历、学位、职称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